變更法定代表人拖欠工資,深圳一瑜伽公司老板獲刑一年六個月。

南都訊 故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公司或個人,會有什麼後果?近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據介紹,被告人李某註冊成立某瑜伽公司,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實際控制公司,之後其陸續在深圳市龍華區、龍崗區等地開設多家瑜伽門店對外運營。

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在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間,李某陸續拖欠81名員工工資共計人民幣830131.74元。

為防止自身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李某將瑜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其公公張某。

2020年3月,深圳市龍華區勞動監察大隊電話聯系被告人李某,李某拒絕接聽電話且拒不到場配合調查。

隨後,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向該瑜伽公司下達了《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支付員工工資,李某仍拒不支付員工工資。

後經公安機關立案,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

2021年5月,公訴機關向龍華法院移送起訴。

龍華法院審理發現,被告人李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拒不支付,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被告人李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

經審理,龍華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辦案法官提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構成,要求行為人有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且具備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故意更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以逃避執行,在勞動行政部門下達《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支付後,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及數額較大,人員較多,依法應予以嚴懲。

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應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切不可認為欠薪隻是民事責任而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采寫:南都記者 覃仕林

通訊員:王佳淑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