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女士是一名愛好瑜伽的家庭主婦,成功應聘了家門口健身館瑜伽老師,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羅女士被健身館拖欠兩個多月工資,先後通過仲裁、訴訟主張權益。
北京通州法院經過調解後,健身館支付羅女士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賠償金。
羅女士結婚後便辭去工作做一名全職家庭主婦,平時是一名瑜伽資深愛好者,自行考取了瑜伽教練證書。
2021年,羅女士看到家門口的健身館招聘瑜伽老師,覺得是一次很好的『再就業機會』,便參加了面試。
健身館老板王某對羅女士很滿意,同意其入職。
雙方口頭約定羅女士的工資構成為底薪4000元加課時費提成,但是健身館並未與羅女士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
前兩個月,羅女士每月都能按時獲得工資及提成,未曾想到從第三個月開始健身館便未按時發放工資。
羅女士多次催要,健身館老板王某總以資金不足等理由搪塞。
在連續兩個多月未能收到工資後,羅女士決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勞動仲裁,仲裁委確認健身館與羅女士存在勞動關系,健身館應向羅女士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健身館對仲裁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羅女士不存在勞動關系及無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承辦法官閱卷後,發現羅女士提交的證據比較全面,有招聘信息、每月排課表、轉賬工資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可初步確認羅女士與健身館存在勞動關系,便在庭前做調解工作,向健身館釋法明理,說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關於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健身館老板最終同意與羅女士調解。
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健身館亦在一周內付清羅女士1.5萬餘元的賠償款。
法官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官提醒部分家庭主婦再就業時更要提高法律意識,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仔細審閱條款。
適當提高證據意識,對於工作招聘情況、工資發放情況、出勤考核情況、職級晉升等註重保留證據,防患於未然,以便在出現糾紛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通訊員 潘澄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傑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