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番禺53歲的裴阿姨,剛在一家瑜伽會館續了近70000元學費,沒想到還沒練兩天,卻在教練的不正確指導下摔傷骨折了。
不僅教練拒絕賠償,連瑜伽店也拒絕提供當時上課時的視頻。
於是,裴阿姨選擇了報警。
2月27日,裴阿姨在上課的時候,教練指出裴阿姨的動作做得不夠標準,腿蹬得不直,於是,提出幫裴阿姨糾正一下。
教練先是從後面用自己的腿頂住了裴阿姨的腿,然後找了一名學員幫助扶住裴阿姨的肩膀,同時,讓裴阿姨將手從兩腿間伸過來。
教練用手使勁地去拉裴阿姨的手,這時,裴阿姨的手和腿完全被控制住了,當雙方的勁兒全部伸展以後,裴阿姨呈現出臀部朝上,頭部朝下的姿勢。
意外就在這個時候突然發生了,裴阿姨的身體竟然一下子重心前移,重重地摔在了瑜伽墊子上。
到醫院檢查以後,拍片顯示,裴阿姨的第五根胸椎骨壓縮性骨折。
讓裴阿姨生氣的是,自己受傷以後,瑜伽會館的負責人,居然拒絕提供當時上課的視頻,也不回她任何信息。
於是,裴阿姨選擇了報警。
裴阿姨花那麼多錢選擇私教課去練瑜伽,可是,卻遇到了這樣的事情,這不是花錢買罪受嗎?
那麼,誰又應該為她骨折負責並賠償呢?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是誰的過錯導致了裴阿姨人身權被侵害,誰就應該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這件事來說,私教在為裴阿姨指導的時候,忽略了裴阿姨在53歲的年齡,她的柔韌性和年輕女孩是有區別的,強制完成動作,卻沒有預料到這樣做有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因此導致了意外的發生。
因此,私教的不恰當的指導方式,和裴阿姨的人身權受到損害之間是存在著因果關系的,因此,他理應做出賠償。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教練的過錯,對裴阿姨的人身造成侵權的,裴阿姨也可以先向瑜伽會館提出索賠。
而瑜伽館做出賠償後,可以向有過失的教練追償。
鍛煉瑜伽確實可以給人帶來很多好處,可是還是要根據自己具體的身體條件適度練習,不然的話,給身體帶來傷害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