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通過支付寶向瑜伽老師個人賬戶支付了4300元卡費,結果辦卡後瑜伽館便停業了。
李女士把瑜伽老師和瑜伽館投資人及實際經營人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
近日,海淀法院判決王先生向李女士退還4300元。
李女士訴稱,自己從2019年起在涉案瑜伽館辦卡上課,後在瑜伽老師張老師的勸說下,通過支付寶賬戶向其轉賬4300元辦理了續費。
可是新卡還未待開卡,瑜伽館便發佈了停業通知,至今仍未恢復營業,後來發現瑜伽館公司主體早於自己續費前便已註銷。
李女士認為,張老師與瑜伽館投資人王先生應共同承擔退款責任。
王先生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進行答辯。
張老師表示,自己隻是瑜伽館的老師,王先生才是瑜伽館的投資人及實際經營人。
李女士確實將瑜伽卡費用4300元轉給了自己,但因瑜伽館拖欠工資,王先生口頭告知自己該筆費用抵扣工資,所以自己不應向李女士退還瑜伽卡費。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支付年卡服務費購買瑜伽服務,其雖將服務費支付至張老師支付寶賬戶,但張老師系王先生雇傭的瑜伽老師,並非服務合同關系的相對方。
現瑜伽館已停止營業,無法繼續向李女士提供相應服務,應當向李女士退還服務費。
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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