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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健康生活理念的盛行,塑形又修心的瑜伽成為許多人健身的不二選擇。
但當健身瑜伽變成『傷身』瑜伽,誰該來承擔責任呢?
基本案情
梁女士在某瑜伽館辦卡鍛煉,在一次空中瑜伽課運動時不慎從吊繩墜落,導致其肩部等處受傷。
事故發生後,梁女士朋友撥打120將其送醫治療,瑜伽館未派人陪同。
後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於是梁女士將瑜伽館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餘萬元。
庭審上,某瑜伽館辯稱,其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和保障義務。
梁女士受傷是其自身過錯造成的。
梁女士練習健身已有一段時間,其對高空瑜伽的風險應有足夠的認知,應當知曉空中瑜伽練習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而梁女士摔傷系其未按規定佩戴手套,在不熟悉新動作的情況下,趁教練指導其他學員時擅自拍照,手部打滑後摔落,梁女士對自己的損害結果具有重大過錯,因此不同意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某瑜伽館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其開辦的瑜伽課上,學員梁女士在尚未從高空吊繩上安全落地的情況下,教練即轉身去指導其他學員,該行為本身已經足以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某瑜伽館對梁女士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
而梁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空中練習瑜伽的相關風險,並具備相當的自我保護意識。
但梁女士未經教練允許,擅自找其他學員拍照,其自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明顯存在過錯,可以適當減輕某瑜伽館的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某瑜伽館對梁女士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梁女士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某瑜伽館賠償梁女士12萬元。
律師說法
無論是瑜伽館還是健身房,都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健身環境和專業的健身指導服務,並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瑜伽或者其他高強度運動項目均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消費者在練習的過程中,健身機構的工作人員應指導參與人員按照和自身基礎相適應的強度完成相應動作,並給予必要的安全事項提示。
而消費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前往健身場所進行鍛煉時,也理應知曉相關運動的潛在風險,同時具備相當的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在鍛煉過程中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損害。
如果消費者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的,其對自身的損害後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