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健身需求的不斷增加,大量消費者選擇在健身房、瑜伽館等服務場所獲取健身服務。
而健身房多以辦理年卡會員的方式或享受一定折扣的名義吸引消費者預存消費金額。
近兩年,法院受理的因健身房突然跑路而引發消費者維權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
購買的會員卡剩餘會費如何計算?
未使用的私教課費用能否退還?
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日,碑林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75件涉及同一家瑜伽館的服務合同集團訴訟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4日,原告前往涉案的某瑜伽館簽訂了《會員服務協議》約定:原告有權享有瑜伽館提供的各種既定專業服務,會籍起止日期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自原告購卡之日起,需根據會籍起止日期開始計算會籍時間。
簽訂合同當日,原告向該瑜伽館微信轉賬支付9770元辦理了價值7886元的100節普拉提團課及價值1884元的一年卡。
被告給原告開具收款收據並加蓋公司公章。
後該瑜伽館為會員提供瑜伽培訓服務。
2022年6月24日,會員約課系統顯示無法約課。
2022年6月26日,該瑜伽館閉店,停止經營至今。
原告遂起訴請求判令瑜伽館退還其未消費部分對應的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瑜伽館形成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雙方就瑜伽健身培訓服務事宜簽署的《會員服務協議》合法有效,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原告與瑜伽館簽署協議後,瑜伽館理應依約給原告提供健身的場所及服務,但其於2022年6月24日暫停約課系統,導致雙方簽訂的《會員服務協議》不能繼續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現原告要求瑜伽館退還未使用的瑜伽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會員服務協議》約定,會籍到期日為2022年10月25日,故自被告停課至會籍到期日尚餘123天,再加上因疫情停課的70天,故應退還年卡費用為996元《1884÷365×《123+70》》。
因原告提供的會員中心截圖證明其剩餘33節普拉提課未使用,故普拉提私教課應退款為2602元《7886÷100×33》。
法官說法
目前,服務類行業多采取預付制消費模式,一旦經營者收取大量會費或預付款後卷款跑路,消費者勢必因此遭受相應經濟損失。
對此,法官提醒,辦理預付制消費時,應分別在事前、事中及事後注意以下幾點:
事前:
1、消費者在購買服務時,應盡量選擇商業信譽較好、消費者評價較高的經營者,實地考察服務場所的設備、人員資質及相關證照等;
2、結合自己的實際需求及經濟能力理性消費,謹慎選擇一次性充值大額費用或會員期限很長的服務,盡可能選擇期限較短、充值金額適中的套餐;
3、對於新辦理營業執照,尚未開始營業並以此為由超低價攬客的,應當提高警惕,不要輕信遠低於市場價的低價卡。
事中:
1、要求與經營者簽署正式的書面合同,在合同中詳細載明經營者信息、聯系方式、服務項目、服務期限,違約責任及送達地址等相關事項,對合同中缺少關鍵信息、無經營者蓋章簽字的,應警惕並要求經營者補充完整;
2、向經營者支付服務費時,避免現金交易,應使用本人的電子賬戶向經營者公戶轉款,留存相關付款記錄。
同時,要求經營者開具加蓋公章的收款收據或正規發票;
3、對商家承諾的優惠條件、贈送禮品及協議延長會期等內容,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固定,切勿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
4、在訂立合同時,消費者應注意使用真實姓名,保存相關證據,便於發生糾紛後的維權工作開展。
事後:
1、首先應搜集並固定證據:如服務協議、收據、付款記錄,以及記錄經營者跑路的照片、視頻等;
2、與商家協商未果的情形下,應向當地消費者協會、工商管理局等部門反映,在相關部門的主持下協商調解,理性維權、依法維權,切勿采取哄搶服務場所設施器材等過激維權措施;
3、調解不成,及時依據有效證據向經營者住所地或健身場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梁媛》
來源: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