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近萬元報瑜伽課,每節課卻『縮水』15分鐘。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黃鳳 記者 嚴君臣》南通通州的吳女士花費近萬元在某瑜伽館辦理了一張半年卡,但誰料到,瑜伽課還沒有上,課程時長就『縮水』了,吳女士能否要求退費呢?

9月16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並判令瑜伽館退還吳女士相應費用。

據了解,吳女士系某瑜伽館的會員。

2021年12月,該瑜伽館開展『暖冬會員招募』活動,吳女士作為老會員辦理了一張88元體驗卡,並參與了砸金蛋活動。

之後,吳女士又辦理了價值9880元精品器械課半年卡,贈送半年且精品課不限次數,雙方簽訂了《會員入會登記合約表》,但該卡尚未開卡使用。

2022年2月,吳女士收到了瑜伽館的通知:將原定課程時間由1小時調整為45分鐘。

明明1小時的課程『縮水』了四分之一,氣不過的吳女士找瑜伽館理論,要求按原有課時執行。

瑜伽館表示,吳女士若不能接受現有課時安排,可取消會藉資格,並要求吳女士於2月11日17點前到館內辦理退費事宜。

因瑜伽館要求按每節課268元的標準扣除吳女士已上33節體驗課的費用,雙方就退款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吳女士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解仍未果,遂將瑜伽館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吳女士與瑜伽館簽訂《會員入會登記合約表》,並繳納了會員費用,雙方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

吳女士繳納的課程費用屬於預付款性質,購買瑜伽課的課時時長對瑜伽訓練有一定程度影響,瑜伽館擅自將課時從每節課60分鐘縮短至45分鐘,不符合吳女士對原有合同目的的期待,故瑜伽館在簽訂合同後擅自縮短課時的行為構成違約,吳女士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瑜伽館退費。

關於吳女士實際已體驗的33節精品器械課的費用如何抵扣,綜合考慮吳女士實際上課情況、期限卡的有效期及瑜伽館的違約情形等因素,法院酌定該33節課按照9880元期限卡的月平均費用標準酌情抵扣906元。

法官說法:

預付消費未作約定的應有利於消費者

根據《江蘇省預付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消費、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預警、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

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本案中,吳女士簽訂的《會員入會登記合約表》系瑜伽館提供的格式合同,並未明確約定課時時長。

但當合同中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法院故認定瑜伽館違約,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辦理預付費消費卡時,切忌被各種廣告轟炸洗腦,要根據自身實際需要科學理性地選擇、購買。

要仔細閱讀了解合同有關條款,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過於簡單的,可另行訂立詳細、明確的書面合同。

同時要註重保存證據,若發生糾紛,應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必要時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 謝靜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