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稱瑜伽課上膝蓋摔傷索賠遭拒,培訓機構:正跟進此事。

近日,消費者謝女士向澎湃質量觀投訴平臺《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她在廣州悠季瑜伽教練培訓學院《以下簡稱『悠季瑜伽』》上課時,因老師未提醒需要使用瑜伽墊,導致膝蓋摔傷。

在隨後的課程中,她向老師提出了自己有膝蓋腫痛的情況,但在做一些膝蓋負重的體式時未得到老師的及時提醒,造成損傷加劇。

經醫院檢查,她患上了右膝關節髕股關節炎。

謝女士認為,悠季瑜伽應對自己的損傷負責,並予以賠償。

但悠季瑜伽稱,沒有證據證明損傷是在上課時造成的,拒絕道歉和賠償。

接到謝女士投訴後,澎湃新聞7月31日致電悠季瑜伽,該店表示,已經派人跟進此事。

律師分析認為,盡管謝女士簽下了『健康免責聲明』,但根據《民法典》五百零六條之規定,關於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消費者投訴:

謝女士稱,今年5月,她報名參加了悠季瑜伽的『250小時哈他基礎』課程。

5月17日在悠季瑜伽教室上課,進行站立三角式靠墻訓練時,她不慎摔倒。

她說,雖然教室中有瑜伽墊,但當時老師並未提出需要使用,她的膝蓋被摔傷了。

隨後,她向老師反映了自己膝蓋摔傷的情況。

『當時雖然膝蓋腫痛,但我希望能把課程學好,所以選擇再堅持一下』謝女士說,悠季瑜伽的老師告訴她在做一些蹲姿站姿動作時減少訓練量即可,『但我之後傷情越來越重,直到申請停課那天才知道,這些動作會加重膝蓋負擔,哪怕隻是做四五秒,也會加重我的傷情』

謝女士說,5月21日,她前往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她患上了右膝關節骸股關節炎。

隨後,她申請停課。

當天,她在老師處再次確認得知,她受傷後所上的課程中,有部分體式確實會加重膝蓋負擔,『但上課時老師未明確告知不能練習這些動作』。

謝女士認為,悠季瑜伽的老師在有可能摔倒的訓練中未能及時提醒做好保護措施導致自己受傷,且在自己受傷後沒有明確告知哪些體式會加重膝蓋負擔、不能練習,因此應對自己的損傷進行道歉和賠償。

此外,謝女士還稱,悠季瑜伽的助教招聘也存在問題,只要是悠季瑜伽往屆畢業學員,未經過安全培訓就可以直接應聘做助教,『摔傷時與我配對練習的就是助教』。

據謝女士與悠季瑜伽的通話記錄顯示,悠季瑜伽表示,謝女士沒有第一時間向校方反映受傷情況,且當時的監控錄像已經查詢不到,沒有證據證明這是在上課時造成的,因此不能進行賠償。

同時悠季瑜伽稱,站立靠墻訓練一般不需要使用瑜伽墊,此前做這類站姿動作時從未使用過瑜伽墊,也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未用瑜伽墊而造成膝蓋受傷的結論過於片面。

據謝女士提供的悠季瑜伽線下培訓服務合同顯示,悠季瑜伽在『健康免責聲明』中提出:『您在學習本課程服務期間從事任何習練或活動《如課程和作業等》而產生的任何後果及責任均由您本人自行承擔』

謝女士表示,這份合同是在開課後才讓自己簽署的,如果不簽就無法上課了,這樣的條款本就不合理。

而自己在受傷後立刻就向老師反映了情況,開始的幾天自己沒有意識到傷情的嚴重性,而且老師也希望自己堅持下去,所以沒有第一時間申請停課。

謝女士認為,老師作為專業人士,有及時提醒學員受傷後停止練習膝蓋負重體式的責任。

企業回應:

接到謝女士投訴後,澎湃新聞於7月31日致電悠季瑜伽,對方表示確實存在這一情況,已經派人跟進此事,會將消費者的訴求上報。

而關於助教招聘相關情況,悠季瑜伽未予回應。

目前,雙方尚未就謝女士膝蓋受傷的責任及賠償問題達成一致。

律師說法:

針對悠季瑜伽線下培訓服務合同以及悠季瑜伽拒絕賠償的情況,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吳風虎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商家向消費者提供的這類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

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對免除或減輕自己義務的條款向消費者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其次,根據《民法典》五百零六條之規定,關於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所以上述消費者如果能夠證明自身的受傷是因瑜伽培訓機構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則瑜伽培訓機構應當就消費者的損失對消費者進行經濟賠償。